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民用航空产业若干措施

2024-10-19 00:00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民用航空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根据《“十四五”民用航空发展规划》(民航发〔2021〕56 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前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4〕1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民用航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支持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的民用航空产业领域企业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机构实施的与民用航空产业相关的项目。

二、支持内容

(一)聚焦产业链自主创新

1. 支持重大引领性项目布局

支持航空客机、eVTOL航空器、无人驾驶航空器和新能源飞机等领域,围绕机载系统软硬件、复合材料等布局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带动产业集聚的引领性项目。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 亿元。

2. 支持关键环节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航空整机、航空发动机攻关机体材料、机载系统等核心技术;支持eVTOL航空器突破倾转旋翼、智能飞行等关键技术;支持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主控芯片、智能机载等关键技术;支持新能源飞机开展氢电池、氢涡轮发动机等关键技术验证示范。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于重大的关键环节核心技术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对于关键环节的突破“卡脖子”和颠覆性技术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 支持关键领域国产化替代

支持民用航空机体材料、机载系统等产业链关键环节的国产化替代,对于高度自主研发的产品实现首次装机应用,且被认定为首台(套)重大装备、首批次关键材料、首版次软件,按合同订单金额的 10%-30%比例给予支持,单个型号产品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推动产业链能力提升

4. 支持测试验证

对开展工程样机(样品)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和零部件试验的计量校准、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最高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3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5. 支持资质认定

(1)对新取得eVTOL航空器、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和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分别给予 600 万元、300 万元和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分别给予 400 万元、200 万元和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取得航空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制造人批准书、改装设计批准书等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等的,分别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企业获得的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

(三)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

6. 支持产业配套协作

鼓励具有技术优势、产品优势的企业积极参与国产民用航空产品研发、制造和服务。对支撑国产民用航空产业配套协作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支持产业链强链建设

为增强民用航空产业集聚效应,支持企业采购结构大部段、复合材料、机载系统、发动机等关键产业链环节企业研发、制造的技术产品,且采购双方无股权关联,按实际采购发票额的1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四)加快产业链生态赋能

8. 支持专业技术服务共享

支持为企业提供AS9100 认证、Nadcap认证、MRO维修服务等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最高按照核定总投资的 30%比例给予建设运营费用资助,资助周期不超过 5 年,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0万元。

9. 支持低空经济场景应用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在航空智造、智慧巡检、应急救援等业态创新发展,打造一批面向全球、面向未来的场景创新及商业化应用示范。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10. 支持民用航空重大活动

支持企业及相关机构举办民用航空创新创业大赛、主题论坛等高水平活动。经事前备案,最高按照核定总投入的 5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同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二)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政策由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7 年 7月 31 日,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民用航空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委〔2024〕5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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