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集聚发展,提升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构建优良科技创业生态、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 号)和《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经上级科技部门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登记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加速器、海外归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创园)等。
二、支持内容
1、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营发展
(1)对新申请并认定为上海市和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30 万元和 5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众创空间可享受的建设经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
(2)对申请并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自被认定的下月开始、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给予相应的财政经费补贴。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为 A 等(优秀)的,给予投入经费 50%、最高 60万元的补贴;B 等(优良)的,给予投入经费 30%、最高 30 万元的补贴。
2、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运营发展
(1)对新申请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元、60 万元和 10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的建设经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
(2)对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自被认定的下月开始、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给予相应的财政经费补贴。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为 A 等(优秀)的,给予投入经费50%、最高 80 万元的补贴;B 等(优良)的,给予投入经费30%、最高 40 万元的补贴。
3、支持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和运营发展
(1)对新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上海市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80 万元和 150 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资助方式为差额补助,单个科技企业加速器可享受的建设经费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
(2)对申请并认定为临港新片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自被认定的下月开始、按其全年投入运营经费给予相应的财政经费补贴。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为 A 等(优秀)的,给予投入经费50%、最高 100 万元的补贴;B 等(优良)的,给予投入经费30%、最高 60 万元的补贴。
(3)建设经费资助和运营绩效考核补贴标准
4、支持建设科技服务共性平台
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平台并为入孵企业提供服务的,给予服务费用 20%的补贴,同一平台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5、鼓励对入孵企业减免房租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对入孵企业,每年最高可按实际减免额的 100%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予以资金补贴(以同一区域的房租市场价格为依据),每家入孵企业补贴计算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同一企业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获得国家、市级或临港新片区同类型补贴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6、鼓励孵化毕业优质科技企业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帮助在孵期间或毕业 3 年内的企业,取得以下相关资格、奖励的,给予企业所在孵化载体以下奖励:
(1)帮助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称号的,给予每家 15 万元奖励;
(2)帮助企业获得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市级及以上),给予每项最高 10 万元奖励。
以上政策单个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 100万元。
7、支持孵化载体品牌化发展
鼓励国家级孵化器对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非上海市级科技孵化载体进行管理和品牌输入,对接受管理和品牌输入后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补助输入方 20 万元,每年补助同一输入方的总额不超过 100 万。管理和品牌输入方事前须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备案核准。
8、支持为企业提供上市、并购服务
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帮助注册的入孵或毕业企业,给予以下奖励:
(1)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中小板等上市的,每上市 1 家企业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50 万元奖励;
(2)在孵企业被国内外上市公司并购,视贡献度给予所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最高 30 万元奖励,同一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 2000 万元。
9、支持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入孵的初创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帮助在孵企业在孵期间获得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的,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 1%予以补助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被临港新片区内企业且非控股母公司的收购可参照执行),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单个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同一在孵企业完成同一轮融资,只能从一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申请一次融资补助。
三、附则
(一)本政策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7月 10 日,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0〕492 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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