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打造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自主创新新引擎,根据《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规〔2021〕18 号)、《上海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规范〔2022〕10 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前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4〕111 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支持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集成电路产业领域企业和与之相关的配套服务企业、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机构实施的与集成电路产业相关的项目。
二、支持内容
(一)突破产业链核心技术
1. 支持布局集成电路领域重大引领性项目
支持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制造、封测等领域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带动产业集聚的引领性项目。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 亿元。对于集成电路产业生态链带动发挥重大作用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10 亿元;对于集成电路关键环节的突破“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的 30%。
2.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有效攻关
围绕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关键材料、制造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先进工艺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的有效攻关。按照项目新增投资的 10%-30%比例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对于关键环节核心技术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对于关键环节的突破“卡脖子”和颠覆性技术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二)巩固产业链特色优势
3. 支持 EDA 软件购买
(1)对购买 EDA 设计工具软件(含软件升级费用)并实际开展 14 纳米及以下芯片研发的企业,最高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2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2)加速发展国产 EDA 工具,对采购国内企业研发的 EDA设计工具软件并实际开展 28 纳米及以下芯片研发的企业,最高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3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300 万元。对采购国内企业研发的 EDA 设计工具软件并开展 7纳米及以下芯片研发的企业,最高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 支持 IP 购买
支持企业购买 IP(来源于 IP 提供商、EDA 供应商或者代工厂 IP 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对采用工艺制程 14 纳米以上的,最高按照 IP 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 2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对采用工艺制程 14 纳米及以下的,最高按照 IP 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 3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5. 支持企业流片
对于使用多项目晶圆流片进行研发的企业,最高按照 MPW直接费用的 3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300 万元;对于首次完成全掩膜工程产品流片的企业,且工艺制程在28纳米及以下的,最高按照流片费用的3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6. 支持生产性用电
对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经认定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材料、制造等生产型企业上一年度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最高按照用电费用的 30%比例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资助周期不超过 3 年。
(三)强化产业链安全韧性
7. 支持开展测试验证
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且工艺制程在 28 纳米及以下的,最高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8. 支持企业开展车规级认证
支持企业开展 AEC-Q 系列可靠性标准、ISO/TS 16949 体系认证、ISO26262 功能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车规级认证。对取得相关认证资质的企业,最高按照认证实际发生费用的 50%比例给予支持,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四)优化产业链培育生态
9. 支持建设集成电路领域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建设有影响力的集成电路领域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IC 设计平台、设备材料研发中心、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资助周期不超过 5 年,最高按照总投资的 30%比例给予建设运营费用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
10. 奖励集成电路核心团队
(1)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200 亿元、100 亿元、50亿元、10 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
(2)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30 亿元、20 亿元、10亿元、5 亿元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
(3)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30 亿元、20 亿元、10亿元、5 亿元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
(4)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5 亿元、10 亿元、5亿元、2.5 亿元的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 3000 万元、2000 万元、1000 万元、500 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
(二)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三)本政策由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8 月 31日,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集聚发展集成电路产业若干措施》(沪自贸临管委〔2024〕25 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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